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将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信息,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人代表、计算退税的残疾人职工人次等。现将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税务局2018年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公示如下:
附件:
齐化税务局2018年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公示.docx
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税务局
2019.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