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7〕9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通知》作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填写《反馈意见单》发送到电子邮件:zbybzqyj@163.com或将《反馈意见单》邮寄到: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地址:张店区联通路290号,邮编:255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医保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9日。
附件:
附件1: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1).doc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