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淄博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全市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评估的公告

2020/12/15 8.4k 阅读 241 点赞

为做好我市医疗保险特药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参保人,现将全市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评估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特药定点零售药店提出申请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特药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8]50号)相关规定。

二、自愿承担医保特药零售服务药店,提出评估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淄博市医疗保险定点特药零售药店申请表》;

2、股权股份权属证明材料及零售药店权属证明材料:

3、《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下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近三年药品年营业收入的纳税证明及年度纳税申报表; 

5、特药供应 所配备的“冷链系统”相关证明材料(发票、照片及相关管理措施等);

6、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7、特药药品生产企业经销权的授权委托书;

8、医疗保险联网结算系统和进销存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9、零售药店营业用房的房产证复印件和(或)房屋租赁合同(附营业房平面图)的原件及复印件;

10、从业人员执业注册证、毕业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参加淄博市社会保险缴费单据。

三、我市将委托第三方对提供医保特药零售服务的药店,按照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最终按照评估结果确定我市特药定点零售药店。

四、材料报送时间、地点和联系人

1、报送时间

2020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5日

2、报送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07号国贸大厦A座1107室

3、联系人

魏先生:(0533)3190507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4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