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市医疗保险特药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参保人,现将全市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评估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特药定点零售药店提出申请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特药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8]50号)相关规定。
二、自愿承担医保特药零售服务药店,提出评估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淄博市医疗保险定点特药零售药店申请表》;
2、股权股份权属证明材料及零售药店权属证明材料:
3、《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下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近三年药品年营业收入的纳税证明及年度纳税申报表;
5、特药供应 所配备的“冷链系统”相关证明材料(发票、照片及相关管理措施等);
6、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7、特药药品生产企业经销权的授权委托书;
8、医疗保险联网结算系统和进销存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9、零售药店营业用房的房产证复印件和(或)房屋租赁合同(附营业房平面图)的原件及复印件;
10、从业人员执业注册证、毕业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参加淄博市社会保险缴费单据。
三、我市将委托第三方对提供医保特药零售服务的药店,按照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最终按照评估结果确定我市特药定点零售药店。
四、材料报送时间、地点和联系人
1、报送时间
2020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5日
2、报送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07号国贸大厦A座1107室
3、联系人
魏先生:(0533)3190507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