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淄医保发〔2023〕25号)文件规定,经淄博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审核评估,以下医药机构符合新增医保定点条件,现予以公示。
1.淄博市第三人民医院华侨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慢特病);
2.张店区车站街道新华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人账户);
3.临淄区人民医院(居家护理)。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15日至2025年12月19日
如对新增医保定点单位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反馈。
联系电话:3177278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