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分局,高新区、经开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稽核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6号)要求,结合前两批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常态化开展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基本条件
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医保费用审核结算等方面的要求,配备执业药师并确保营业时间在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在信息化方面要实现医保费用审核结算、电子处方流转、协议电子化、进销存接入、事前事中接入,同时要简化操作流程,让参保对象有较好的体验感。具备以上条件后,可自愿申请门诊统筹业务。
二、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流程
(一)定点零售药店具备纳入条件后,可通过市医保局官网下载《淄博市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按要求填报后,报所在地医保部门查验。
(二)各区县医保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相关情况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查验,查验结果要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查验通过后予以备案,区县医保部门与药店签订门诊统筹补充协议,将相关名单及时报市医保局。
(三)对通过备案的定点门统药店,市医保中心要指导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开通门诊统筹业务。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动态管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各区县医保分局对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及时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对不符合管理规定的要严格落实退出机制。
(二)加强处方流转。各区县医保分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推进电子处方流转的落地,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做好接口开发、对接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积极做好程序开发,及时对接国家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鼓励有条件的门统药店与二级及以上定点互联网医院建立合作,实现店内网上诊疗和电子处方流转,增强参保对象的便捷性。
(三)加强日常监管。各区县医保分局要加强对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采取日常监管、智能监控、稽核检查等多种形式,严厉打击伪造处方、虚假购药、串换倒卖药品、出租出借、冒名使用医疗保障凭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门诊统筹药店,按照协议约定严肃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要追回医保基金,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附件:
1.淄博市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docx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