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5号应对新冠状肺炎完善中小企业职工医保缴费政策的通知》(淄医保发〔2020〕3号),现将有关经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申请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向所属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缓缴医疗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当月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流程
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扫描件上传至所属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电子邮箱(见附件2)。
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后应按规定审核,并及时电话通知申报企业审核结果。区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每周五12点前,汇总缓缴企业名单上报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备案(汇总表见附件3)。
三、有关事项
(一)经批准准予缓缴的中小企业缓缴期满后,应足额补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用,存在历史欠费的应同时足额补缴。
(二)缓缴期间,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各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对符合缓缴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医保业务系统中做“单位免于暂缓”处理业务。
(四)申请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查实,缓缴期即行终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1.《淄博市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缓缴医疗保险费申请表》;
2.各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3.汇总表。
2020年2月15日